打擊市場失當 證監會出重拳?
有消息表示,為加強阻嚇力,證監會在過去幾年已傾向以刑事程序,來打擊市場失當行為
歐美美
最近,香港證監會對多名人士展開研訊程序,原因是他們涉嫌對一家上市地產公司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這家上市企業的公司秘書,以及公司主席的私人司機,懷疑在一則內幕消息發佈前夕,指使親友買入其公司的股份,並於消息公佈後,於股價上升時沽出股份,分別賺取超過20萬及10萬港元的利潤。
如果他們的指控最終成立,將很大機會面臨罰款、負責證監會的調查費,甚至因刑事檢控而面臨入獄,最終得不償失。
事實上,根據現行的「雙軌」制度,如果證監會對一名違規人士展開刑事訴訟,便不能再藉民意程式追究其責任,是否向違規人士提出刑事檢控,會由證監會與律政司司長決定。不過有消息表示,為加強阻嚇力,證監會在過去幾年已傾向以刑事程式,來打擊上述市場失當行為。
例如證監會曾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訂備忘錄,以確立並進一步加強雙方就處理《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以確保適時並有效處理金融業的不當行為,為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提供保障。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03條,凡涉及內幕交易、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等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一經刑事檢控,經《簡易程式治罪條例》起訴,可判囚最多3年及罰款100萬元;若情節較嚴重的案件,經循公訴程式定罪,最多可判囚10年及罰款1,000萬元。
筆者有一名循規蹈矩的上市公司高管朋友,曾經收過證監會的會面通知,被要求與證監會人員見面。事實上,他是有依時出席的責任,因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有權就任何觸犯第182條例之罪行(如市場失當行為、違反披露規定、欺詐或不當行為等),向任何調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擁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在調查員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會面,回答任何與調查事宜有關的問題。
因此,若被通知者收到會面通知,便有出席會面的法律責任,如果未有出席而沒有合理辯解,便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所謂合理辯解,即證監會發出的通知從未被收件人知悉、例如郵寄地址錯誤或已搬遷等。
不過,筆者也勸這位朋友不用太過擔心,應該先弄清自己是「被調查人士」,還是「協助調查人士」,因為如果他沒有做錯任何事,很可能只是獲邀為個別事件提供資料;但如果他是被調查人士,即表示可能涉及某些不當行為而遭到調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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