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举报政策 关键在于“信任”二字
上市公司的举报政策能否行之有效,最重要是员工或外部人士对这套机制的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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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一封关于内地地产发展商华润置地有限公司(1109.HK)的匿名信在网络流传,指控安永会计师楼在华润置地的审计丧失了独立性,原因是双方可能存在商业利益输送,例如华润置地怀疑向安永高管低价卖楼,但双方其后均发表声明否认,批评与事实严重不符。巧合的是,匿名信的流出时间,正好是华润置地以达到规定年期的理由,把审计师从安永更换为毕马威约两星期之后,其时间点可说是相当耐人寻味。
事实上,为了确保员工廉洁、避免私相授受及损害公司利益,许多上市公司都会设立一套举报政策(Whistleblowing policy)。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公司接到员工举报、或是开始处理投诉前,这些内部消息已由传媒披露,不禁令我们反思,到底是传媒太过神通广大,还是员工也不相信这些举报制度,宁可向外界“爆料”,借助外界向公司施压?
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举报制度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占重要一环,因为它可以协助公司揭发内部存在贪污、不当行为或重大错误;但要留意的是,举报制度必须不偏不倚,而且需具有独立性,以免“官官相卫”,成为高管们护短的保护伞。
此外,如果举报内容属实、甚至具有一定严重性,无论被举报者是谁,在公司的影响力有多大,即使涉事者为董事长,公司都需要严肃看待,以免令制度名存实亡。
以港交所于去年1月生效的《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修订案为例,要求上市发行人建立一个举报政策,以促进和支持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政策和体系。例如发行人应让雇员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往来者,例如客户及供货商等,可暗中及以不具名方式向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提出对任何可能关于发行人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不能否认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内部问题及相关风险,都是靠内部人士透过举报而发现。因此,除了既有的审计委会员、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 committee)及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外,很多上市公司也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由专责的风险管理专家,处理来自公司内部及外部的不当行为举报。
如何鼓励“吹哨人”?
举例说,假如某部门需要采购一批物资,但负责处理招标的员工却收取供货商利益,好让对方获得中标机会,那么无论是其他员工或是供货商,都可以透过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举报机制,向该公司正式投诉。至于一些未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一般会由审计委员会处理相关举报。
但要鼓励员工勇敢举报,保密工作一定要做到滴水不漏,否则投诉消息传出,便可能遭受被举报的人士报复。例如中电控股有限公司(0002.HK)表明假如有人对举报人士进行报复或威胁报复,公司有权向其采取适当的行动,任何报复或威胁报复的员工,将受到包括可能被实时解雇的纪律处分。该公司又指出,管理人员支持并鼓励员工提出疑虑而无需害怕遭受报复,并确保所有作出如实恰当投诉的人士将获公平对待,即使指控最终无法得到证实,公司亦确保员工不会受到不公平解雇、伤害或不当的纪律处分。
华人社会普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上市公司要鼓励“吹哨人”,最重要是完善举报机制,确保投诉者身份保密,定时向对方汇报调查进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当信任增加,举报机制获得认可,自然能成为恒常习惯,公司内外涉及的不当行为也自然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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