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成為企業管治重要一環
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協議,亦不會因為舉報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 賴錦權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自由經濟體系下,資金可以自由進出,但也衍生了相關的洗錢問題,近年多間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因違反有關洗錢法例而被監管機構重罰,因此一些相關行業例如金融從業員、匯款公司、貨幣兌換商、放債人、地產代理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珠寶商、會計師和律師等,都需要建立健全的反洗錢政策及程序。 很多朋友都有經驗,在香港銀行開立公司賬戶,銀行需要做很多「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 程序,更需要內部多重審批,有些甚至花了近兩個月時間都未完成。 本來開立公司賬戶未有這麼困難,主因是反洗錢的法例要求,早期香港反洗錢法例源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隨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生效,條例廣泛應用於金融機構,法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每個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並保存紀錄,並需要提供員工有關反洗錢培訓的及實行風險評估。 另外,如果發現一項或多項可疑交易活動指標、客戶不願意或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及有關的金融活動與客戶所應會進行的活動並不相符時,都應該向香港警務處與海關合組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舉報可疑交易 凌駕客戶私隱 此外,身為政治人物的客戶,也必須加強查證客戶身分措施,因此各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都必須具備適當風險敏感措施,以識別政治人物。 「聯合財富情報組」與其他的監管機構有點不同,它不像證監會或廉政公署擁有執法能力,其職責在於接收、分析及儲存各方的可疑交易報告,然後作出評估分析,分析客戶有沒有洗錢嫌疑,並且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本地或海外執法機構,或世界各地的財富情報組織處理,而所有可疑交易報告均被視為機密文件。 此外,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的行為,亦不會因舉報有關的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換言之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是凌駕於客戶的保密權之上。 除了金融機構外,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例如秘書或信託公司,都必須申請牌照進行相關業務,牌照監管標準要求與金融機構看齊,作為服務提供者只要有合理理據懷疑客戶洗錢,即使客戶最終沒有洗過錢,都應該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報告,如果沒有提供報告,而最終客戶是有洗錢,服務提供者就會違反洗錢法例,並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反洗錢已成為了企業管治的重要一環。 賴錦權先生(Mr. Ricky Lai)於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擔任公司秘書,並為香港多間專上學院兼任講師 有超讚的投資理念,但不知道如何讓更多人知曉?我們可以幫忙!請聯繫我們了解更多詳情 本文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咏竹坊立場 欲訂閱咏竹坊每週免費通訊,請點擊這裏
獨立董事如何確保「獨立」身份?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時候會受到質疑,因為獨立性的限制不包括同窗、朋友等關係,因此很難避免上市公司委任獨立董事時,把位置留給「自己人」 歐美美 每間上市公司都設有董事會,由一眾董事引領公司大方向,議決公司重要事務,指示各階層僱員工作。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列明,每間上市公司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不能少於三名,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之一,而且當中至少有一名須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以協助審核公司帳目。 獨立董事的意思,是不在公司內部內職、獨立於其他執行董事與股東,並與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員沒有重要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能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人士。此外,部分獨立董事為彰顯其獨立性,亦不會持有任何相關公司股份或認股權,以免個人利益影響其獨立決定。 不過,香港的獨立董事與歐美、澳洲等上市公司不同,較少列明董事每年需承諾付出多少時間和出席多少次會議,因此他們的薪酬亦難與外國上市公司比較,一般每年只收取20萬至30萬港元報酬,部分年薪更低至10萬港元,與執行董事或其他公司管理層相去甚遠,甚至連一名香港低薪「打工仔」也不如。由於報酬低微,不少獨立董事難免「交行貨」,甚至「身兼數職」,出任多間公司獨立董事。 長時間任職損獨立性 另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時候會受到質疑,雖然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的親屬,並不會擔任獨立董事,但基於「獨立性」的限制不包括同窗、朋友等關係,因此很難避免上市公司委任獨立董事時,把位置留給「同聲同氣」人士,結果令董事會的獨立性受到影響。 事實上,當一名獨立董事在一間上市公司任職一段長時間,與董事會的其他董事經過長時間相處,可能相當熟悉彼此,甚至已建立一定默契,其獨立性或受到質疑。如果董事會成員不時更新,可避免出現個別董事長期盤踞的現象,有助維護董事會的認受性。 有見及此,港交所已實行新的企業管治守則,要求上市公司在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9年後,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該董事是否應該繼續連任,並須就此作出披露。另外,當全數獨立董事都在任逾9年後,該公司便必須委任一名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避免該批獨立董事因在任太久失去獨立性。而區內其他股票市場,如新加坡和台灣等,也同樣計劃引入該制度,以杜絕「萬年獨立董事」的不健康現象。 當然,港交所仍然可以爭取做得更好,考慮歐美市場的企業管治守則,將獨立董事佔公司董事會成員比例提升至一半或以上、或增設調解小股東與主要股東矛盾的「首席獨立董事」,將有助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企管質素。 總括而言,作為上市公司,首要是維護公司整體股東利益,董事動用職權的同時,權力亦理應受制衡,因此一班真正超然於公司利益以外的獨立董事,持續發揮監察作用,才有助公司的長足發展。 有超讚的投資理念,但不知道如何讓更多人知曉?我們可以幫忙!請聯繫我們了解更多詳情 本文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咏竹坊立場 欲訂閱咏竹坊每週免費通訊,請點擊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