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orting suspicious transactions won’t be considered a 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nor will one be sued or found liable for breach of privacy.

反洗錢成為企業管治重要一環

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協議,亦不會因為舉報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   賴錦權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自由經濟體系下,資金可以自由進出,但也衍生了相關的洗錢問題,近年多間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因違反有關洗錢法例而被監管機構重罰,因此一些相關行業例如金融從業員、匯款公司、貨幣兌換商、放債人、地產代理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珠寶商、會計師和律師等,都需要建立健全的反洗錢政策及程序。 很多朋友都有經驗,在香港銀行開立公司賬戶,銀行需要做很多「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 程序,更需要內部多重審批,有些甚至花了近兩個月時間都未完成。 本來開立公司賬戶未有這麼困難,主因是反洗錢的法例要求,早期香港反洗錢法例源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隨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生效,條例廣泛應用於金融機構,法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每個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並保存紀錄,並需要提供員工有關反洗錢培訓的及實行風險評估。 另外,如果發現一項或多項可疑交易活動指標、客戶不願意或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及有關的金融活動與客戶所應會進行的活動並不相符時,都應該向香港警務處與海關合組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舉報可疑交易 凌駕客戶私隱 此外,身為政治人物的客戶,也必須加強查證客戶身分措施,因此各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都必須具備適當風險敏感措施,以識別政治人物。 「聯合財富情報組」與其他的監管機構有點不同,它不像證監會或廉政公署擁有執法能力,其職責在於接收、分析及儲存各方的可疑交易報告,然後作出評估分析,分析客戶有沒有洗錢嫌疑,並且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本地或海外執法機構,或世界各地的財富情報組織處理,而所有可疑交易報告均被視為機密文件。 此外,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的行為,亦不會因舉報有關的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換言之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是凌駕於客戶的保密權之上。 除了金融機構外,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例如秘書或信託公司,都必須申請牌照進行相關業務,牌照監管標準要求與金融機構看齊,作為服務提供者只要有合理理據懷疑客戶洗錢,即使客戶最終沒有洗過錢,都應該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報告,如果沒有提供報告,而最終客戶是有洗錢,服務提供者就會違反洗錢法例,並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反洗錢已成為了企業管治的重要一環。 賴錦權先生(Mr. Ricky Lai)於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擔任公司秘書,並為香港多間專上學院兼任講師 有超讚的投資理念,但不知道如何讓更多人知曉?我們可以幫忙!請聯繫我們了解更多詳情 本文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咏竹坊立場 欲訂閱咏竹坊每週免費通訊,請點擊這裏
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s sometimes questioned, as the restriction on independence does not cover relationships such as fellow students and friends.

獨立董事如何確保「獨立」身份?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時候會受到質疑,因為獨立性的限制不包括同窗、朋友等關係,因此很難避免上市公司委任獨立董事時,把位置留給「自己人」   歐美美 每間上市公司都設有董事會,由一眾董事引領公司大方向,議決公司重要事務,指示各階層僱員工作。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列明,每間上市公司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不能少於三名,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之一,而且當中至少有一名須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以協助審核公司帳目。 獨立董事的意思,是不在公司內部內職、獨立於其他執行董事與股東,並與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員沒有重要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能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人士。此外,部分獨立董事為彰顯其獨立性,亦不會持有任何相關公司股份或認股權,以免個人利益影響其獨立決定。 不過,香港的獨立董事與歐美、澳洲等上市公司不同,較少列明董事每年需承諾付出多少時間和出席多少次會議,因此他們的薪酬亦難與外國上市公司比較,一般每年只收取20萬至30萬港元報酬,部分年薪更低至10萬港元,與執行董事或其他公司管理層相去甚遠,甚至連一名香港低薪「打工仔」也不如。由於報酬低微,不少獨立董事難免「交行貨」,甚至「身兼數職」,出任多間公司獨立董事。 長時間任職損獨立性 另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時候會受到質疑,雖然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的親屬,並不會擔任獨立董事,但基於「獨立性」的限制不包括同窗、朋友等關係,因此很難避免上市公司委任獨立董事時,把位置留給「同聲同氣」人士,結果令董事會的獨立性受到影響。 事實上,當一名獨立董事在一間上市公司任職一段長時間,與董事會的其他董事經過長時間相處,可能相當熟悉彼此,甚至已建立一定默契,其獨立性或受到質疑。如果董事會成員不時更新,可避免出現個別董事長期盤踞的現象,有助維護董事會的認受性。 有見及此,港交所已實行新的企業管治守則,要求上市公司在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9年後,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該董事是否應該繼續連任,並須就此作出披露。另外,當全數獨立董事都在任逾9年後,該公司便必須委任一名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避免該批獨立董事因在任太久失去獨立性。而區內其他股票市場,如新加坡和台灣等,也同樣計劃引入該制度,以杜絕「萬年獨立董事」的不健康現象。 當然,港交所仍然可以爭取做得更好,考慮歐美市場的企業管治守則,將獨立董事佔公司董事會成員比例提升至一半或以上、或增設調解小股東與主要股東矛盾的「首席獨立董事」,將有助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企管質素。 總括而言,作為上市公司,首要是維護公司整體股東利益,董事動用職權的同時,權力亦理應受制衡,因此一班真正超然於公司利益以外的獨立董事,持續發揮監察作用,才有助公司的長足發展。 有超讚的投資理念,但不知道如何讓更多人知曉?我們可以幫忙!請聯繫我們了解更多詳情 本文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咏竹坊立場 欲訂閱咏竹坊每週免費通訊,請點擊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