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舉報政策 關鍵在於「信任」二字
上市公司的舉報政策能否行之有效,最重要是員工或外部人士對這套機制的信任程度
歐美美
今年4月,一封關於內地地產發展商華潤置地有限公司(1109.HK)的匿名信在網絡流傳,指控安永會計師樓在華潤置地的審計喪失了獨立性,原因是雙方可能存在商業利益輸送,例如華潤置地懷疑向安永高管低價賣樓,但雙方其後均發表聲明否認,直斥與事實嚴重不符。巧合的是,匿名信的流出時間,正好是華潤置地以達到規定年期的理由,把審計師從安永更換為畢馬威約兩星期之後,其時間點可說是相當耐人尋味。
事實上,為了確保員工廉潔、避免私相授受及損害公司利益,許多上市公司都會設立一套舉報政策(Whistleblowing policy)。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在公司接到員工舉報、或是開始處理投訴前,這些內部消息已由傳媒披露,不禁令我們反思,到底是傳媒太過神通廣大,還是員工也不相信這些舉報制度,情願向外界「爆料」,借助外界向公司施壓?
從企業管治角度來看,舉報制度在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佔重要一環,因為它可以協助公司揭發內部存在貪污、不當行為或重大錯誤;但要留意的是,舉報制度必須不偏不倚,而且需具有獨立性,以免「官官相衛」,成為高管們護短的保護傘。
此外,如果舉報內容屬實、甚至具有一定嚴重性,無論被舉報者是誰,在公司的影響力有多大,即使涉事者為董事長,公司都需要嚴肅看待,以免令制度名存實亡。
以港交所於去年1月生效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修訂案為例,要求上市發行人建立一個舉報政策,以促進和支持反腐敗法律法規的政策和體系。例如發行人應讓僱員及其他與發行人有往來者,例如客戶及供應商等,可暗中及以不具名方式向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提出對任何可能關於發行人的不當事宜的關注。
不能否認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內部問題及相關風險,都是靠內部人士透過舉報而發現。因此,除了既有的審計委會員(Audit committee)、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及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外,很多上市公司也會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由專責的風險管理專家,處理來自公司內部及外部的不當行為舉報。
如何鼓勵「吹哨者」?
舉例說,假如某部門需要採購一批物資,但負責處理招標的員工卻收取供應商利益,好讓對方獲得中標機會,那麼無論是其他員工或是供應商,都可以透過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的舉報機制,向該公司正式投訴。至於一些未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一般會由審計委員會處理相關舉報。
但要鼓勵員工勇敢舉報,保密工作一定要做到滴水不漏,否則投訴消息傳出,便可能遭受被舉報的人士報復。例如中電控股有限公司(0002.HK)表明假如有人對舉報人士進行報復或威脅報復,公司有權向其採取適當的行動,任何報復或威脅報復的員工,將受到包括可能被即時解僱的紀律處分。該公司又指出,管理人員支持並鼓勵員工提出疑慮而無需害怕遭受報復,並確保所有作出如實恰當投訴之人士將獲公平對待,即使指控最終無法得到證實,公司亦確保員工不會受到不公平解僱、傷害或不當的紀律處分。
華人社會普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上市公司要鼓勵「吹哨者」,最重要是完善舉報機制,確保投訴者身份保密,定時向對方匯報調查進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處理。當信任增加,舉報機制獲得認可,自然能成為恆常習慣,公司內外涉及的不當行為也自然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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