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市场失当 证监会出重拳?
有消息表示,为加强阻吓力,证监会在过去几年已倾向以刑事程序,来打击市场失当行为 欧美美 最近,香港证监会对多名人士展开研讯程序,原因是他们涉嫌对一家上市地产公司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这家上市企业的公司秘书,以及公司主席的私人司机,怀疑在一则内幕消息发布前夕,指使亲友买入其公司的股份,并于消息公布后,于股价上升时沽出股份,分别赚取超过20万及10万港元的利润。 如果他们的指控最终成立,将很大机会面临罚款、负责证监会的调查费,甚至因刑事检控而面临入狱,最终得不偿失。 事实上,根据现行的“双轨”制度,如果证监会对一名违规人士展开刑事诉讼,便不能再藉民意程序追究其责任,是否向违规人士提出刑事检控,会由证监会与律政司司长决定。不过有消息表示,为加强阻吓力,证监会在过去几年已倾向以刑事程序,来打击上述市场失当行为。 例如证监会曾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备忘录,以确立并进一步加强双方就处理《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以确保适时并有效处理金融业的不当行为,为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保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303条,凡涉及内幕交易、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或提供虚假事务数据等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一经刑事检控,经《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起诉,可判囚最多3年及罚款100万元;若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多可判囚10年及罚款1,000万元。 笔者有一名循规蹈矩的上市公司高管朋友,曾经收过证监会的会面通知,被要求与证监会人员见面。事实上,他是有依时出席的责任,因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证监会有权就任何触犯第182条例之罪行(如市场失当行为、违反披露规定、欺诈或不当行为等),向任何调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拥有相关纪录、文件或数据的人士,在调查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面,回答任何与调查事宜有关的问题。 因此,若被通知者收到会面通知,便有出席会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未有出席而没有合理辩解,便属于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所谓合理辩解,即证监会发出的通知从未被收件人知悉、例如邮件地址错误或已搬迁等。 不过,笔者也劝这位朋友不用太过担心,应该先弄清自己是“被调查人士”,还是“协助调查人士”,因为如果他没有做错任何事,很可能只是获邀为个别事件提供数据;但如果他是被调查人士,即表示可能涉及某些不当行为而遭到调查了。 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咏竹坊立场 欲订阅咏竹坊每周免费通讯,请点击这里